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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人身损害事件的处理

时间:2013-03-08   来源:红缨教育   作者:客服中心   点击:

  编者按:3月7日,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、中国人寿保险(集团)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胡育受邀为总部员工做了企业法律培训讲座。其中在讲到处理“幼儿园人身损害事件”时,他说只有当事件是“无法预见、无法避免”,才能“无法律责任”。以下为PPT相关摘录。
  
  一、法律现状
  
  (一)2004年5月1日起施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
  
  第七条 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  
 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  
  (二)2010年7月1日起施行《侵权责任法》。
  
  第三十八条 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  
  第三十九条 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
  
  第四十条 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  
  二、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
  
  (一)有条件的幼儿园全面加装监控设备;
  
  (二)硬件设施要符合幼儿园卫生、安全标准(首先要符合法律普通商品产品质量标准;其次是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、地方性法规等);
  
  (三)配备有资质的幼儿园教师;
  
  (四)有安全保障的设备、人员、制度并行之有效。
  
  三、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后的注意事项
  
  (一)第一时间通知法定监护人,并送至正规医院接受治疗;
  
  (二)发生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事件要报警;
  
  (三)注意证据的保存收集;
  
  (四)赔偿范围包括: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(需经治疗后鉴定)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造成死亡的丧葬费。
  
  造成死亡、残疾、毁容的,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,即精神赔偿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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